职权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情形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民政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监督电话

0991-4184662

实施依据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