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民政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监督电话

0991-4184662

实施依据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民办非企业实施撤销登记的;

2.对应当予以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不予撤销登记的;

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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