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民政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监督电话 |
0991-4184662 |
||
实施依据 |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对非法社会团体和活动应当予以取缔而没有取缔的; 4.对应当没收非法财产而没有没收的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