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养老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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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民政局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监督电话 |
0991-4684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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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2019年1月2日民函〔2019〕1号) 第一条第二款: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对于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可以相应简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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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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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不在法定时限内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给予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在备案和事后监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备案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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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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