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 |
||
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民政局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监督电话 |
0991-4184662 |
||
实施依据 |
【法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2018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4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第二款: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征求有关机构编制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外事、发展改革、民族、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当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 第十六条:行政区划变更后,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并更新行政区划图。 第十七条: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变更行政区划代码的,由民政部门于1个月内确定、公布其行政区划代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划档案的管理。 行政区划管理中形成的请示、报告、图表、批准文件以及与行政区划管理工作有关的材料,应当依法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
||
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批准的; 2.未认真审查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3.审批后未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区划地名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