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地名命名、更名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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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民政局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监督电话 |
0991-4184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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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章】《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行发[1996]17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2011年8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的规定审批,乡(镇)名称,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者涉及国界走向、省级界线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区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跨州、市(地)、县(市、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意见,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居民地名称、门楼牌号名称,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新建居民区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办理地名登记审核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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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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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批准的; 2.未认真审查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3.审批后未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区划地名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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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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