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社会组织的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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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民政局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监督电话 |
0991-4184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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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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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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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 2.对评估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3.在社会组织评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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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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