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社会组织的评估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民政局

职权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监督电话

0991-4184662

实施依据

【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

2.对评估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3.在社会组织评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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