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未取得清真标志牌而擅自悬挂清真标志牌或者标注“清真”字样从事生产经营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监督电话

0991-4684621

实施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未取得清真标志牌而擅自悬挂清真标志或者标注“清真”字样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施行行政处罚的事项,做出的准予行政处罚决定视情况予以公开。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