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监督电话

0991-4684621

实施依据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施行行政处罚的事项,做出的准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