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职权名称 |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
| 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监督电话 | 0991-4684621 | ||
| 实施依据 |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
| 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施行行政处罚的事项,做出的准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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