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监督电话

0991-4684621

实施依据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准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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