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监督电话 |
0991-4684621 |
||
实施依据 |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准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