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水磨沟区建设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及 监督电话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内容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或者封闭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0991-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1. 公民个人;2. 法人组织;3. 其他组织。 | 水磨沟区水务局 0991-4684058 |
水磨沟区建设局 |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强制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行政强制依据,违反法定强制执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使用或者损坏查封、扣押设施,或者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 | 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1. 违法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 2. 非法采矿、采石、采砂等作业单位或个人; 3. 违规进行土地开发、农业生产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4. 其他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相关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水务局 0991-4684058 |
水磨沟区建设局 | 负责设施辖区内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的查封、扣押。 | 内设机构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
||
| 3 | 对行洪障碍物和阻水障碍物的强行清除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作出修改) 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8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7年1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设障者拒不清除,又不承担清除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单位主体 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 2.个人主体 居民个人、养殖户; 3.其他主体 临时施工组织、政府部门(在特定情况下)。 |
水磨沟区水务局 0991-4684058 |
水磨沟区建设局 |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按本级防办指令,组织辖区内流域性河、湖、库人为设置的行洪障碍实施清除,并检査和验收;对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的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在汛期和紧急防汛期,配合县防办维护险工区内的抢险工作秩序。 | 1.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洪指挥机构相关人员、其他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人员; 2.障碍物设置主体 建设单位或个人: 经营单位或个人、生产单位或个人; 3.协助设置障碍物或阻碍清除工作的主体; 4.施工单位: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相关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方面 监管不力、执法不当、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不履行后续监督职责、 2.障碍物设置者方面 拒不配合清除工作、再次设置障碍物、恶意破坏清除设备或设施。 |
||
| 4 | 对严重影响防洪,且擅自或未按审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的强行拆除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作出修改) 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8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7年1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设障者拒不清除,又不承担清除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 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 2. 施工单位; 3. 个人建房者或私人业主; 4. 相关责任方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
水磨沟区水务局 0991-4684058 |
水磨沟区建设局 |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按本级防办指令,组织辖区内流域性河、湖、库人为设置的行洪障碍实施清除,并检査和验收;对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的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在汛期和紧急防汛期,配合县防办维护险工区内的抢险工作秩序。 | 1. 建设单位或个人; 2. 施工单位; 3. 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审批部门工作人员、监管部门工作人员; 4. 其他协助或参与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方面 违规审批或监管不力、执法程序违法、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不履行后续监督职责; 2.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方面 擅自建设或不按审批要求建设、拒不配合拆除工作、重复违法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