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水磨沟区建设局权责清单(其他行政权力类)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及 监督电话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内容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施工许可权限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 其他行政权利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向区县下放5大类379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乌党办发〔2013〕65号)71.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达坂城区辖区内的城市次干道、支路、巷道及附属设施以及七层以下、三万平方米以内的群体住宅小区(除兵团、军区、八钢、石化、铁路、民航等自行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86.施工许可证发放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87.施工许可证发放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 | 水磨沟区质量安全监督站 0991-4684396 |
水磨沟区建设局 | 按法律法规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5.违法收取行政许可费用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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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权限内对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权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 水磨沟区质量安全监督站 0991-4684396 |
水磨沟区建设局 | 按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监督检查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5.违法收取行政许可费用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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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组织建筑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 其他行政权利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向区县下放5大类379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乌党办发〔2013〕65号)71.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达坂城区辖区内的城市次干道、支路、巷道及附属设施以及七层以下、三万平方米以内的群体住宅小区(除兵团、军区、八钢、石化、铁路、民航等自行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86.施工许可证发放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87.施工许可证发放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 | 水磨沟区质量安全监督站 0991-4684396 |
水磨沟区建设局 | 组织建筑行业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5.违法收取行政许可费用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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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质量责任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出具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其他行政权利 | 【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向区县下放5大类379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乌党办发〔2013〕65号)71.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达坂城区辖区内的城市次干道、支路、巷道及附属设施以及七层以下、三万平方米以内的群体住宅小区(除兵团、军区、八钢、石化、铁路、民航等自行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86.施工许可证发放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87.施工许可证发放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 水磨沟区质量安全监督站 0991-4684396 |
水磨沟区建设局 | 按法律法规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5.违法收取行政许可费用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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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在本辖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工程(含辖区微小工程和其他29类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利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历经2008年修订,2019年、2021年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向区县下放5大类379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乌党办发〔2013〕65号)71.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达坂城区辖区内的城市次干道、支路、巷道及附属设施以及七层以下、三万平方米以内的群体住宅小区(除兵团、军区、八钢、石化、铁路、民航等自行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 《关于全面下放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权限的通知》(乌建发〔2023〕122号),各区建设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在本辖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工程(含29类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和备案工作。 |
建设单位 | 水磨沟区质量安全监督站 0991-4684396 |
水磨沟区建设局 | 按法律法规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工作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5.违法收取行政许可费用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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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查 | 其他行政权利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次修订) 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
1. 各类企业和单位: 工业企业:能源企业:商业企业: 运输企业: 2. 建设项目主体: 房地产开发商:市政工程建设单位: 3. 政府部门及相关公共机构: 水利部门自身的建设项目:其他政府部门的建设项目: |
水磨沟区水务局 0991-4684021 |
水磨沟区建设局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实施利用河道岸线建设项目审查,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利用河道岸线建设工程的,依法进行处理。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 3.在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审查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工程设施安全的; 4.在监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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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废渣等的清理 | 其他行政权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 生产建设单位:2. 运输单位或个人: | 水磨沟区水务局 0991-4684021 |
水磨沟区建设局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实施利用河道岸线建设项目审查,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利用河道岸线建设工程的,依法进行处理。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 3.在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审查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工程设施安全的; 4.在监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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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信息的记录及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利 | 【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发布,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
1. 参与水利建设活动的企业单位: 2. 相关从业人员: |
水磨沟区水务局 0991-4684021 |
水磨沟区建设局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信息的记录及监督管理工作,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信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2.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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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实施,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1.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2. 水利行业从业人员: 3.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直属单位: 4. 水利工程项目: 5. 水利行业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
水磨沟区水务局 0991-4684021 |
水磨沟区建设局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全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2.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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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拟定地方水利行业计价依据并监督实施 | 其他行政权利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6年5月12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38号发布,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和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审定后统一颁布,为全区建设工程提供指导性计价依据。 【规章】《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9]488号 1999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七条:(三)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主任职责: 1.贯彻执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依据和规章制度,制订地方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依据和规章制度,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负责对所辖水利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监督和管理; 【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2015年12月25日施行)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体系表,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系编制的统一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要求编制完善本行业和地区的定额体系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 二、主要任务(二)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编制发布和动态管理,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 |
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建设参与单位 |
水磨沟区水务局 0991-4684021 |
水磨沟区建设局 | 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水利行业计价标准、定额及概(估、预)算的宣传贯彻。 2.负责收集整理有关定额实施情况的资料。 3.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资估算、概算、调整概算的审查工作。 |
1.主管部门、造价管理部门;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对概算、预算等编制、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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