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水磨沟区建设局权责清单(行政奖励类)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及 监督电话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内容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1. 企业单位: 2. 事业单位与科研机构: 3. 社会组织与团体: 4. 个人: |
水磨沟区水务局 4684021 |
水磨沟区建设局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表彰奖励的; 2.对没有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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