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及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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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0105238ZS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征收 |
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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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3号公告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开发利用应当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按照“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该民用建筑产权所有单位使用和受益,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新计价房【1992】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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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向使用单位开具《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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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征收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征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征收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征收决定的; 7.擅自免征、减征、截留、侵占、挪用的; 8.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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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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