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职权编码

650105238ZS002

 职权类别

行政征收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3号公告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和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或者修建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组织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者挪用。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新计价房【2001】1410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向使用单位开具《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征收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征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征收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征收决定的;

7.擅自免征、减征、截留、侵占、挪用的;

8.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