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权限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
||
职权编码 |
650105238XK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8号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八条: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建设项目和发放规划、施工许可证前,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有关防空地下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发放规划、施工许可证。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出具书面材料,并送达申请人确认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乌区人防办【2014】18号文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