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职权名称 | 城市供水企业降压或者停止供水的审批 | |||
| 职权编码 | 650105216XK023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 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 | |||
| 实施依据 | 【规章】《乌鲁木齐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批准2007年9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城市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水的,应当经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出具书面材料,并送达申请人确认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