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权限内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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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0105216XK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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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 (经2014年8月28日乌鲁木齐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与燃气设施的水平、垂直净距,应当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制订改动方案,并依法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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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出具书面材料,并送达申请人确认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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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征收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征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征收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征收决定的; 7.擅自免征、减征、截留、侵占、挪用的; 8.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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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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