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燃气经营从业资格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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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0105216JC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责任主体 |
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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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经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日发布实行) 第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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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通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 4.监督整改责任:督促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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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征收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征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征收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征收决定的; 7.擅自免征、减征、截留、侵占、挪用的; 8.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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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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