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磨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责清单(其他行政权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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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磨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责清单(其他行政权力类)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及
监督电话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自2023年05月01日开始实施)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项第(三)小项: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新政发〔2017〕106号)
    全文适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水磨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991-4184035 水磨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备案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办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的项目,出具通知书。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备案机关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权限内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30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管道企业 水磨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991-4184035 水磨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项目备案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涉及重大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3.备案机关如认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管道企业。
4.备案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出具书面备案决定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的项目,出具通知书。
5.备案机关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权限内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权限内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非零土地)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新政发〔2005〕57号)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各级地方经贸部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5〕68号)
    (二)多措并举,加快投资审批改革。创新投资管理方式,抓紧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同步下放审批核准权限。”
技改企业 水磨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991-4184035 水磨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已备案申请人从事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利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限内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承诺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新政发〔2005〕57号) 
    第三条 项目备案管理机关是指各级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各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各级地方经贸部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5〕68号)
    (二)多措并举,加快投资审批改革。创新投资管理方式,抓紧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同步下放审批核准权限。”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66号)
   第二章第六部分第23点条款内容 对国家鼓励类企业投资项目探索不再审批。对不新增用地“零土地”技改项目推行承诺备案制……
技改企业 水磨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991-4184035 水磨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已备案申请人从事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利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粮食收购企业 水磨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99-14684901
水磨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备案机关在受理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粮食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
3.粮食企业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粮食企业。
4.经备案的粮食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需及时变更备案。
5.按照规定做好备案的信息公开工作。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备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粮油仓储单位 水磨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99-14684901
水磨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备案机关在受理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粮油仓储单位需补正的材料。
3.备案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或者现场核查。
4.备案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单位予以备案,出具书面备案决定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的单位,指出存在的问题,告知其解决存在问题后重新申请备案。
5.备案机关应加强对备案单位的监督检查。
6.粮油仓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备案,并交回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通知书》:
(一)单位名称、性质、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
(二)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
(三)库点的仓(罐)容规模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重大变化事项。
7.按照规定做好备案的信息公开工作。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备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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