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煤矿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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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监督电话 |
0991-4684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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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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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据,最少两人进行执法,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带有作出处罚单位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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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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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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