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建设单位违反节能审查办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监督电话

0991-4684918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3号)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工业用能单位违法用能行为进行处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