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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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监督电话 |
0991-4684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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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自2017年4月8日施行。) 第五十八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公布,自2018年2月4日施行) 第十一条第二款: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开工项目,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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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据,最少两人进行执法,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带有作出处罚单位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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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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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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