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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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监督电话 |
0991-4684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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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自2017年4月8日施行。) 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公布,自2018年2月4日施行) 第十七条: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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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据,最少两人进行执法,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带有作出处罚单位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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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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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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