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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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监督电话 |
0991-4684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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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30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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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项目备案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涉及重大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3.备案机关如认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管道企业。 4.备案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出具书面备案决定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的项目,出具通知书。 5.备案机关应加强对项目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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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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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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