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盐行业管理及食盐专营工作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监督电话

0991-4684918

实施依据

【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国务院令第197号令,2017年12月修订)

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2018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9号)

第十四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范条件》对定点企业实行动态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应依法处理。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二)不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

(三)违反国家食盐专营管理政策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2号)

改革任务。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整合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市县两级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鼓励地方将其他直接到市场、进企业,而向基层、面对群众的执法队伍。如商务执法、盐业执法等,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进行更大范围的综合行政执法。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产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62号)            

第三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是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盐业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实施食盐专营,各地(州、市)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盐业行业管理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区食盐价格监测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碘缺乏病监测工作,适时调整使用盐加碘标准,有效防治碘缺乏病。

【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化自治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19〕25号)

改革任务。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整合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地县两级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鼓励地县两级将其他直接到市场、进企业,而向基层、面对群众的执法队伍。如商务执法、盐业执法等,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具备条件的可结合实际进行更大范围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整合。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2.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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