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核准、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监督电话

0991-4684920

实施依据

【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自2017年4月8日施行)

第四十六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公布,自2018年2月4日施行)

第八条: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录,制订核查工作规范,加强对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托在线平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移动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提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

【规范性文件】《乌鲁木齐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修订本)》(乌政办〔2017〕320号)

第一条水利(水利工程)中,小型水利工程等其余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目录所列其他类型项目均有国务院、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在线监测,如需现场检查的出具检查通知书。

2.需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携带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被检查单位享有的权力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填写检查笔录,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

3.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及安全隐患逐条处理,处理应采用书面形式,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建议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及时将检查资料归档,跟踪检查落实情况。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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