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监督电话

0991-4684920

实施依据

【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

第四条第二款: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第七条第二款: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部分: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规范性文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新政发〔2017〕106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乌鲁木齐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修订本)》(乌政办〔2017〕320号)

第一条水利(水利工程)中,小型水利工程等其余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目录所列其他类型项目均有国务院、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投资项目核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投资项目核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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