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取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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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监督电话 |
0991-4684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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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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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强制执法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强制执法行为,履行行政强制执法责任。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未经批准和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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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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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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