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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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监督电话 |
0991-4684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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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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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对建议奖励依法进行核查。 2.经核查属于依法给予奖励的,提出奖励方案,经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会议讨论后报负责人批准。 3.通知举报人领款,为举报人保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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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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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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