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监督电话

0991-4684918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对建议奖励依法进行核查。

2.经核查属于依法给予奖励的,提出奖励方案,经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会议讨论后报负责人批准。

3.通知举报人领款,为举报人保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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