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新闻出版局

 职权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监督电话

0991-4684809

实施依据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第十五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登记程序等内容;主动公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登记,提高办事效率。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下级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时限内登记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给予登记的;

3.在登记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备注

 


版权所有: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水磨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西路131号

新ICP备05004364号

新公网安备 65010502000465号

网站标识码:65010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