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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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新闻出版局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监督电话 |
0991-4684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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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第十五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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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登记程序等内容;主动公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登记,提高办事效率。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下级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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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时限内登记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给予登记的; 3.在登记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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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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