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权责清单(行政检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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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权责清单(行政检查类)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及
监督电话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10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8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9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区国防动员服务保障中心
0991-4684925
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直接实施责任: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检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2.依法依规实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检查,3.健全完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检查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整改内容不予检查,不予查处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法收取费用的;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10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8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411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区国防动员服务保障中心
0991-4684925
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2.
制定下发检查通知书。
3.
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被检查单位享有的权力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填写检查登记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其中对违法问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
4.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规问题或违法行为逐条处理,处理应采用书面形式,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
跟踪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对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10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8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411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情况;()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的情况;()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区国防动员服务保障中心
0991-4684925
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2.
制定下发检查通知书。
3.
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被检查单位享有的权力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填写检查登记表;对检查发风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其中对违法问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
4.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规问题或违法行为逐条处理,处理应采用书面形式,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
跟踪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对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以及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9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情况;()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的情况; ()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区国防动员服务保障中心
0991-4684925
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2.
制定下发检查通知书。
3.
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被检查单位享有的权力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填写检查登记表;对检查发风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其中对违法问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
4.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规问题或违法行为逐条处理,处理应采用书面形式,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
跟踪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内安装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22]1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指引》(新国动办规[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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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直接实施责任:1.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内安装检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2.依法依规实施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内安装检查。3.健全完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内安装制度,对被许可人实施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内安装活动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4.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5.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7.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8.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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