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从事档案中介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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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委办公室(档案局)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监督电话 |
0991-4684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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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1999年1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 。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5〕5号) 第一部分第六条: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实行档案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档案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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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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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予以审批通过的; 3.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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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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