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职权名称 |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 ||
| 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委办公室(档案局)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监督电话 | 0991-4684104 | ||
| 实施依据 | 【规章】《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规章】《机关档案管理规定》(2018年10月23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机关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施行。机关内部机构或工作职能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经重新审查同意后施行。 | ||
| 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便于申请人取阅。 2.依法依规做好审查。 |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审批同意条件的不予同意的; 3.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归档范围的; 4.未尽到备案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归档档案严重缺失的; 5.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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