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审核 |
||
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委办公室(档案局)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监督电话 |
0991-4684104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一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规范性文件】《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1998年3月档发字[1998]6号发布实施。2021年8月20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1月1日施行) 第十条:中央管理企业总部编制的档案处置方案,报国家档案局审核同意后执行。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档案处置方案,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资产隶属关系指导所属企业编制档案处置方案并进行审核。 |
||
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便于申请人取阅。 2.依法依规做好备案和审查。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审批同意条件的不予同意的; 3.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归档范围的; 4.未尽到备案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归档档案严重缺失的; 5.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