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委办公室(档案局)

 职权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监督电话

0991-4684104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便于申请人取阅。

2.依法依规做好利用者和利用档案内容的审查。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提供利用档案的;

3.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4.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