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职权名称 | 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 ||
| 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委办公室(档案局)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监督电话 | 0991-4684104 | ||
| 实施依据 | 【规章】《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2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6号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清单,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 ||
| 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清单。 2.明确年度工作任务(或事项)、责任部门、档案处置要求等。 3.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发布工作清单; 2.未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和要求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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