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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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委办公室(档案局)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监督电话 |
0991-4684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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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1999年1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5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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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验收方案。 2.实施验收。 3.对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予以通过,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督促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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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验收合格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在验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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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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