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职权名称 | 自治区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核 | ||
| 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委办公室(档案局)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监督电话 | 0991-4684104 | ||
| 实施依据 | 【规章】《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12年12月1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第二款: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 ||
| 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便于申请人取阅。 2.依法依规做好备案和审查。 |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审批同意条件的不予同意的; 3.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归档范围的; 4.未尽到备案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归档档案严重缺失的; 5.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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