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设置专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的备案以及设置部门档案馆的审核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委办公室(档案局)

 职权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监督电话

0991-4684104

实施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1999年1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5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综合档案馆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的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并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部门档案馆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由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便于申请人取阅。

2.依法依规做好备案和审查。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设置条件予以设置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4.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5.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