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或者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委办公室(档案局)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监督电话

0991-4684104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七条第二款: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1999年1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进行公示。

3.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表彰。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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