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档案工作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委办公室(档案局)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监督电话

0991-4684104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四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检查评估方案,明确检查指标、时间等工作要求。

2.通过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经常性检查对各单位档案工作进行评估。

3.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责令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理。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档案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档案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