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磨沟区财政局部门权责清单(其他行政权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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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磨沟区财政局部门权责清单(其他行政权力类)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及
监督电话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1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198551日起施行。19931229日主席令第17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1031日主席令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并公布,自200071日起施行。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2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651日起施行。20193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会〔200517)
    
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和指导全区的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编号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按照工商注册登记级次,向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设立。
(县市区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 财政局4684212 县市区财政局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在审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
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
违法收取费用的;
8.
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行政裁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3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811日起施行。根据20181229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200711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正)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第二条: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五条: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负责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投诉案件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财政局4684212 县市区财政局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地州市级制定的投诉处理等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投诉处理的规范制度。
2.
主动公布政府采购投诉的受理电话、受理渠道等。
3.
依法依规实施裁决活动,必要时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及时公开裁决结果。
4.
监督裁决结果实施。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
2.
对符合规定的投诉申请不受理、不处理的;
3.
因处理不力使供应商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
4.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来疆设立分支机构进行申报辅导 行政许可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细则》(新金规【20212)
     
第十二条:县级监管部门负责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申报辅导工作,出具辅导报告,做好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查验和出具查验报告等工作,并向地州级监管部门上报。地州级监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包括申请材料需要补齐补正和设立公示时间。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一)合并;(二)分立;(三)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和第十二条规定办事程序办理;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不得低于本细则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标准,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材料,还需依法通知债权人和相关合作银行并公告。
    
第十八条 区外融资担保公司来疆设立分支机构,须经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初审、地州级监管部门审核后,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县级监管部门负责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申报辅导工作,出具辅导报告,做好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查验和出具查验报告等工作,并向地州级监管部门上报。
    
第三十七条:县级监管部门、地州级监管部门,对融资担保公司及其业务活动,按照属地负责的管理原则,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行政区域内的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管理:(二)开展、协助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局对融资担保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调查; ()开展、协助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做好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工作;()及时发现融资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相关风险提示和预警;(五)约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的具体工作;()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受自治区金融监督局委托的由县级监管部门、地州级监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 财政局4684212 县市区财政局 部门职责:
1.
负责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申报辅导工作,出具辅导报告,做好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查验和出具查验报告等工作,并向地州市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直接实施责任:    
1.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在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
违法收取费用的;
8.
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初审、注销的初审 行政许可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60号)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应当由发起人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初审,再经发起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指定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新金规﹝20211号)
(二十六)明确退出机制。对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申请取消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质等情况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主动向所在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提出取消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质申请,经县(市、区)、地(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审核通过,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后依法依规做好市场退出工作。
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 财政局4684212 县市区财政局 直接实施责任:
1.
根据《关于规范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交资料进行初审;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进行初审工作。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核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3.
在交易市场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理由的;
5.
违法实施审批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6.
违法收取费用的;
7.
审核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初审、分立审核或注销审核 行政许可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细则》(新金规【20212)
     
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初审、地州级监管部门审核后,应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经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审核后,向地州级监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事项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
)在自治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变更营业范围;()增加注册资本。变更材料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材料。
     
第二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退出融资担保行业,具体办理流程为:()融资担保公司向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报送退出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报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融资担保业务余额清单、未到期融资担保在保业务承接安排及承诺书等资料,申请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解散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同时提供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地州级监管部门。
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 财政局4684212 县市区财政局 部门职责:
1.
负责对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分立或注销提交资料初步审查,并报地州市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在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
违法收取费用的;
8.
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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