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及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650105212CF013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财政局


实施依据

【法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自20053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等供审批机关核查。





责任事项

1.通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等,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代理机构集中实施检查审查,以抽查方式对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工作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规定时间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并书面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监督整改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督促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