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权限内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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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0105212XK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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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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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等供审批机关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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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准予代理记账许可的制作、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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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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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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