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职权编码

650105212CF008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财政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629日通过,自200311日起开始施行。)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 的,中标、成交无效。

【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04811日颁布,2004911日施行)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