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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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司法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监督电话 |
0991-4684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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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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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按规定程序实施表彰。 2.发现受奖者事迹失实,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荣誉的,或授予称号后犯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称号,并收回奖状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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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给予奖励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奖励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奖励审批的; 4.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6.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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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