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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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司法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监督电话 |
0991-4684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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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通过,2011年1月1日施行)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7月12日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第二款: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第七条第三款:地(市)、县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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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发现受奖者事迹失实,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荣誉的,或授予称号后犯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称号,并收回奖状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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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给予奖励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奖励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奖励审批的; 4.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6.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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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