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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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司法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监督电话 |
0991-4684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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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并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385号公布)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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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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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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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